每年圣诞、元旦过后,西欧各国的商家都会进行大减价。这是人们购物的好时光。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都对这些大减价行动规定了许多条件,有些国家如法国还有相关的法令。
何谓大减价?
就法国而言,
大减价行动一年两次,是由当局规定起始与结束具体时间。有关的商业法规还对大减价的销售等条件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对于商家来说,销售不能违法;对于消费者而言,大减价期间的购物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遵守有关的特殊条件。因此,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了解有关大减价的规定很有必要。
今年的法国夏季大减价行动在巴黎自1月7日起,在巴黎只持续四周半,到2月7日结束,某些地区。所谓大减价,是不同于平时减价销售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从总体而言,减价销售一般分作三类:一类是促销型的减价销售(PROMOTION),其目的是促销某类商品。这种促销局限于一家商店各类商品中的一类或数类,不能是全部商品的促销。减价幅度也是有限的。此外,有些商店也在某些节日作特殊性减价,如母亲节、情人节减价10%或20%等。
第二类是一些商店在关门停业前,将剩余的库存商品拿出来减价销售。这是所有商品都削价出售,且幅度很大。这样的减价销售一般叫作“清产销售”,法语为LIQUIDATION
TOTALE,这须有省政府当局的特许才能进行。
第三类就是由法令规定的一年两次大减价,这种大减价法文为SOLDES,由1911年6月15日法律规定,又由同年10月16日法令加以详细补充。其销售的原则对上述第二类大减价也同样适用。
“大减价”是什么含义?根据法律,这是指商店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过去销售季节中剩余的库存商品进行削价销售。一年中,这样的大减价销售只能进行两次,传统上一次在圣诞、元旦之后,为冬季大减价;一次在7月初夏季度假之前,为夏季大减价。法律规定,每次减价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具体日期由省政府(在巴黎是巴黎市警察总局)具体规定。
大减价时购物须知
大减价销售的商品都应是新的。但是,也不排除一些在橱窗放置过、色彩可能不那么鲜艳、样子不那么新的商品。还有些商品如服装等可能被顾客试穿而有了一些痕迹。
1962年11月26日法令再次规定:大减价销售是“以优惠价格来加速售出全部或一部分商品库存”,所以减价幅度一般较大,有的达到50%。但不能是低价的质差商品。而且,所谓库存商品,也是指自己在商店内以正价标出销售过、但未售掉的商品。
在商品的标价上,也应标有原先的价格,再加上新的减价价格。两种价格使消费者一目了然,能作明显对比。但不能将原价提上去,再降下来,这是属欺骗客人的违法行为。而且法律规定,原价应是减价销售前30天内所标出的最低价。亦即是说,某件服装在大减价前已作促销减价,则大减价时应写上促销价,而不是促销前的原价。